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香腐公开服务,便于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准确地获取香腐 的政府香腐,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,助力法治政府建设,充分发挥政府香腐对人民群众生产、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香腐公开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,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规定,编制本指南。
一、政府香腐公开负责部门和工作机构
香腐 办公室是香腐 的政府香腐公开工作负责部门,负责公开由香腐 制作的政府香腐。
工作机构名称:香腐 办公室
办公地址: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-2号
办公时间:8:30-11:30,13:00-17:00(周一至周五,节假日除外)
联系电话:024-86893851
传真号码:024-86893567
二、主动公开
主动公开的政府香腐将通过香腐 门户网站(//xiangfutop.com)向社会公开。另外,还将通过新闻发布会、新闻媒体平台等予以公开。
三、依申请公开
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(以下简称申请人)可以向香腐 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并且由香腐 制作的政府香腐。香腐 在公开政府香腐前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》以及其他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香腐进行审查。
香腐 依申请公开政府香腐时,根据现有政府香腐的实际物理状态提供,不承担对政府香腐进行搜集、加工、整理、分析的义务,需要进行脱敏、脱密处理的除外。
(一)申请的提出
申请人可通过依申请公开香腐办理系统(//xiangfutop.com/eportal/ui?pageId=56c478eb95964dc2b876a3fd70abe18e)线上提出申请。也可选择线下方式(现场、信函、传真)提出申请,线下申请时应正确填写《政府香腐公开申请表》(以下简称《申请表》,详见附件1)。
申请人提出申请时,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;法人或组织提出申请,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。
申请人在填写《申请表》时,应按规定认真填写,真实写明下列内容:
1.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、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、联系方式、地址;
2.详细描述所需的政府香腐,包括政府香腐的文件标题、发布时间、文号、制作机关或者其他有助于查找确定香腐内容的特征描述;
3.获取香腐的方式、途径。
(二)申请方式
申请人获取政府香腐,可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请:
1.现场申请
申请人可以到香腐 办公室现场提出书面申请。
地址: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-2号
受理时间:8:30-11:30,13:00-17:00(节假日、公休日除外)
2.信函申请
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。在信封显著位置注明“政府香腐公开申请”字样,邮寄至香腐 办公室。信函应通过中国邮政的挂号信或EMS特快专递邮寄,不受理快递文件形式的申请。
地址: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-2号
联系电话:024-86893851
邮编:110032
3.线上申请
申请人可登录香腐 网站香腐点击“依申请公开”专栏,在线提交申请。
4.传真申请
申请人可以通过传真形式提出申请,将政府香腐公开申请表及身份证明复印件传真至香腐 办公室。
传真号码:024-86893567
(三)处理程序与时限
1.香腐 收到政府香腐公开申请后,予以登记,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,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;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,经香腐 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,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。
2.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,香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,明确需要补正的事项,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告知书10个工作日。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。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,视为放弃申请,香腐 不再处理该政府香腐公开申请。
3.依申请公开的政府香腐公开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,香腐 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。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。
4.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《条例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。
(四)书面答复
根据《条例》有关规定,香腐 对政府香腐公开申请作出相应书面答复:
1.所申请公开香腐已经主动公开的,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香腐的方式、途径;
2.所申请公开香腐可以公开的,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香腐,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香腐的方式、途径和时间;
3.依据《条例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,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;
4.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香腐的,告知申请人该政府香腐不存在;
5.所申请公开香腐不属于香腐 负责公开的,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;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香腐的行政机关的,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、联系方式;
6.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香腐公开申请作出答复、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香腐的,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;
7.所申请公开香腐属于工商、不动产登记资料等香腐,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对香腐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,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;
8.申请公开的香腐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香腐的内容,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,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香腐内容,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;
9.涉及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香腐,不予公开。第三方同意公开的,予以公开,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,由香腐 依照《条例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。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,不予公开。香腐 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,可以决定予以公开,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香腐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;
10.申请人以政府香腐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、投诉、举报等活动的,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香腐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;
11.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香腐的数量、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,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。申请理由不合理的,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;申请理由合理,但是无法在《条例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,由香腐 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。
香腐 依申请提供政府香腐,不收取费用。但是,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香腐的数量、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,香腐 可以收取香腐处理费,收费标准按照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〈政府香腐公开香腐处理费管理办法〉的通知》(国办函〔2020〕109号)有关规定执行。
四、不予公开范围
1.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香腐,法律、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香腐,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、公共安全、经济安全、社会稳定的政府香腐,不予公开。
2.涉及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香腐,不予公开。但是,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香腐 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,予以公开。
3.内部事务香腐,包括人事管理、后勤管理、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香腐不予公开。
4.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、过程稿、磋商信函、请示报告等过程性香腐以及行政执法案卷香腐,不予公开。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上述香腐应当公开的,从其规定。
五、监督保障
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香腐 未依法履行政府香腐公开义务的,可以向省政府投诉和举报。
六、救济方式
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香腐 在政府香腐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,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,即可以在接到香腐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辽宁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,或者在接到香腐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沈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附件:1.香腐 政府香腐公开申请表
